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(新申请)申办须知
sc.com' target='_blank'>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(新申请)申办须知
一、办理项目:
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(新申请)申办
二、对象范围:
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,从事食品生产和加工(以下简称:食品生产)的企业。
四、申请材料:
(一)应提交材料
1、《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》;
2、申请人的身份证(明)或资格证明复印件;
3、有效的《营业执照》(副本)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复印件;
4、食品生产场所和住所的合法使用权证明(包括:《租赁合同》,以及相应的《房产证》和《土地使用证》;或者乡镇、街道办事处等基层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、有确切地址和尺寸面积的土地和房屋合法使用权证明等,合法使用期不少于4年)复印件;
5、合法有效的企业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》(副本,不需办的除外)复印件;
6、食品生产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(标明尺寸、面积)复印件;
7、食品生产场所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(标明尺寸、面积)复印件;
8、生产场所设备布局图(标明尺寸、面积)复印件;
9、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(标明与食品质量安全密切相关的关键工序和设备参数)复印件;
10、食品生产设备、设施清单;
11、主要生产设备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(如:设备购置发票或者使用权声明)及清单的复印件;
12、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名单;
13、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复印件;
14、提供如下情形之一的产品标准文本复印件:
(1)产品执行食品安全标准(包括: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)的,提交现行有效的食品安全标准;
(2)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,应提交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。
15、与企业食品出厂检验条件有关的证明材料
根据企业实际,选择符合如下两种情形之一,提交有关证明材料:
(1)自行检验
自行检验的,应提交:
a)检验用仪器设备的清单;
b)主要检验仪器设备的合法使用权证明(如:检验设备的购置发票或者使用权声明等)复印件;
c)检验仪器设备在有效期内的计量检定(核准)证书复印件;
d)2名以上食品检验人员(属聘用的,还应出具聘用合同书;合同期不少于4年)的检验员证复印件。
(2)委托检验
委托检验(国家规定不得委托检验<如:乳粉和乳制品生产企业>的除外)的,应提交:
a)与有资格认定(计量认证)证书的食品检验机构签订《出厂检验合同(协议)》(出厂检验委托期不少于4年;检验能力能覆盖企业申请许可品种,满足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出厂检验所需的全部技术要求)复印件;
b)被委托的食品检验机构的资格认定(计量认证)证书及其附件(即:检验检测能力一览表)相关部分复印件。
16、用于生产(试产)所申请许可品种食品的包装材料(特别是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内包材)和食品添加剂,提供其出厂企业的生产许可证(包括:正本、副本和副页)、该批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(无法提供出厂检验报告的,应提供由有资格认定<计量认证>的第三方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该包装材料的检验报告),以及(已开包使用的原辅材)出厂质量合格证(复印件);
17、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食品生产有其他要求的,还需提交其他证明材料;(复印件)
18、企业已获得与食品生产质量安全有关的认证证书(如: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)的,提供证书复印件。
以上每份材料应加盖企业公章(属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尚无公章的,申请人应签名确认;属证件或证明复印件的,应在其每页的空白处写上“内容与原件一致”字样,并加盖企业公章或签名确认),提交以上完整的申请材料(除申请书单独提供外;其余材料合订成册<加封面、明细目录和统一编好页码>)一式三套。
以上所提交的全部材料及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真实、合法和有效;属证件或证明的,在现场核查时,企业应当全部出示完整的原件。
四、办结时限:
1.法定办结时限:60个工作日
2.承诺办结时限:28个工作日
五、收费标准:
不收费
六、咨询、投诉电话:
1.咨询电话:0776-5211258
2.投诉电话:0776-5228630
七、其他: